栏目:股票理财  作者:怎么买股票  更新:2025-12-26  阅读:4

<怎么买股票>傅佳称业务非信托100非法,网站多款信托等产品情况曝光

傅佳欲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我们的业务本质为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既不非法,也非信托。信托100与投资者核心的法律关系是间接代理。”

紧接着,信托100于4月17日发布第二份声明:“鉴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对合资格投资人的认定原则,信托100将自觉开展内部合规性审查,主动与相关监管部门和合作单位进行沟通,如有违反,将在本声明发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调整,甚至不惜放弃涉及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但不会停止和信托公司开展集合信托以外的其他类型业务。”

信托100网站首页推出的产品中,除门槛100元的华宸未来-中普城市广场C类项目已经募集完成,还有两款信托产品正在募集资金。4月28日发售的华澳信托-上海三盛宏业融资项目将投资门槛提高了。该产品募集金额为100万元,但总份数为100份,意味着投资者每认购一份需要1万元。截至记者发稿傅佳称业务非信托100非法,网站多款信托等产品情况曝光,该产品的认购还在持续进行中。另一款长城新盛·邦泰外滩一号信托产品则维持100元的投资门槛。

除了三款信托产品之外,该网站还显示,一款名称中不含“信托”字样的理财产品“财通资产-展鸿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募集完成,该款产品的募集金额为100万元,募集的总份数为100份,以此来计算,单个投资者的最低投资金额为1万元。

可以看出,除了信托,信托100已经将触角伸向资管产品的拆分。

薛凯告诉记者:“由于监管政策不够明确,银监会也没有非常清晰的官方表态,我会少投资一些,观望一下,毕竟信托100非常契合我的需求。”

风险高企

业内人士认为,信托100存在较大的政策和法律风险。

针对信托100将信托门槛降低、分销信托的行为,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张电中在4月23日召开的中国信托行业协会发布会上强调:“有100万才能投资信托产品,这是最基本的理念。不允许以凑份子的形式购买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如果打擦边球,不向合格投资者提供投资产品,我们要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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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信托首席分析师李旸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表面上看,信托100认为自己按合同法办事,其情况可以类比第三方和信托公司的合作模式。但实质是,这种方式违反《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合格投资者满足条件的规定。银监会2009年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收入证明;在认购信托计划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且能提供财产证明;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王德怡律师也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信托100网站公开以百元‘团购’的模式销售信托产品,事实上架空了相关监管的规定,因此是违规的。”

除了百元销售起点难以满足信托合格投资者要求外,根据网站提供的《委托认购协议》范本显示,投资者同意通过信托100网站委托财商通间接代理购买信托产品,签署相应信托产品认购合同。而信托100网站由财商通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发起运营。信托100的《法律意见书》也披露,《委托认购协议》的法律性质是间接代理合同。

中盛律师事务所分析指出,银信合作、证信合作等信托业务也是采取了类似的法律结构,但信托100与上述业务存在一个关键区别,那就是财商通作为非金融机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基础。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由于其并不具备最为基础的“合法凑份权”,在操作上又不能完全摆脱与投资者资金之间的联系,涉嫌触碰“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的信托监管红线,导致之后所有法律关系的效力都变得极其不确定。

普益财富研究员范杰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质上,信托100已经与最终投资者构成信托关系,自身充当受托人,这违反《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规定。一旦被认为是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投资者的权益将不能得到保障。”

此外,信托100网站声称自己是“信托系的余额宝”。但中盛律师事务所认为,就法律形式而言,由于“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及投资者人数的限制,“信托100”无法像余额宝那样搭建一个投资者与信托公司直接对接的交易结构,必须引入一个中间人,以其的名义来设立信托;这一问题本来可以通过采用信托结构而得以解决信托 100 非法,但如此一来,又会将自己置于从事非法信托业务的处境。在这种两难境地下,与信托有些许近似的“间接代理”便成了“信托100”最后的选择。

李旸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余额宝的一头连接着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天鸿基金管理公司作为该基金的管理人,依法可以直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进行发售,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法规并未对基金认购设置门槛,货币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信托与公募基金的最大不同,在于投资者资格限制以及私募性,信托公司有义务审核投资者资格,因此信托不适合余额宝模式。”

“没有一个合法授权的基础,也没有监管机构批准它从事这个活动。所以说,信托100的这种做法是有瑕疵的,受到质疑的。”李旸说。

除此之外,投资项目损失是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信托100委托认购协议》第四条风险揭示显示,协议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识别、评估、选择相关产品。

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王德怡律师向《国际金融报》记者指出:“虽然信托100网有自己的解释,但是如果信托产品违约,会在已有纠纷的基础上,在投资者和互联网金融平台之间、投资者之间、信托公司和互联网金融平台之间产生新的矛盾和纠纷。投资者和金融平台之间签署的《信托100产品委托认购协议》很可能因为违反法律的规定,被确认为无效;而金融平台往往没有多少赔付能力,投资者与信托公司之间又没有直接合同关系,投资者损失难以追回。”

创新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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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面临诸多风险信托 100 非法,但是否信托100网的创新毫无意义呢?

信托100网站创始人傅佳欲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有一个普惠金融的理念。信托作为重要的、创新灵活的财富管理工具,不只是大机构、高净值资产的人士可以享受到,普通的老百姓应该有机会平等分享。信托100网站是把大家的钱聚集起来,达到百万级门槛后,再以单一身份去申购信托产品,让普通民众享受到信托产品的高收益。”

傅佳欲指出,信托“凑份子”的情况并不罕见,这证明普通民众对信托的需求非常强烈,但民间凑份子买信托的手续和协议很不正规,投资者面临巨大的风险。而信托100将此现象阳光化,尽可能提供解决方案。

在薛凯看来,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的结合是个必然趋势。他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我觉得信托100的创新非常有意义。信托要卖给高净值客户的要求我也研究过,但门槛高就能降低风险的说法并不一定十分准确。打个不确切的比方,如果一个高净值客户只有100万元闲钱,投资了一个信托产品,而我有10万元,通过信托100这样的拆分网站,用5万元投资了10个信托产品,每个产品投5000元,究竟是谁的风险更大呢。再加上现在信托行业正处于打破‘刚性兑付’潜规则的边缘状态信托 100 非法傅佳称业务非信托100非法,网站多款信托等产品情况曝光,可能还是分散投资的风险更低。此外,通过银行理财渠道销售的信托产品就安全吗,最近遭遇兑付风险的信托投资者向银行讨说法的报道和消息不断,正反映出银行销售渠道的混乱。因此,面对信托100的创新,不是简单阻止就好,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投资者需求和信托业内的薄弱环节。信托业存在金融创新的空间和可能,希望监管机构能够看到投资者的真正需求。”

实际上,信托销售渠道、业务结构也确实处于转型的当口,也有强烈的创新需求。相较其他传统金融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热衷,信托机构比较慢热。

一家信托公司高层向《国际金融报》记者透露,自今年初中诚信托违约事件以来,一波波的兑付风险事件冲击了投资者信心,让已经深受经济疲软影响的信托销售雪上加霜,再加上监管层一度传出叫停银行和第三方理财的代销渠道,信托公司渠道创新变得异常迫切。

不少信托公司已经开始用互联网金融思维考虑问题,部分公司尝试推出了网上交易平台。4月8日傅佳称业务非信托100非法,网站多款信托等产品情况曝光,华宝信托在其官网公告称,其网上交易平台正式启用。通过华宝信托网上信托交易平台,直销渠道的理财客户可自助在网上进行华宝信托的产品申购与赎回等一系列操作。

除华宝信托外,中信信托、平安信托和上海信托也建立了类似的交易平台。除了信托信息查询和集合信托产品预约,多家信托公司平台在申购赎回操作上暂向一只产品开放,且只针对购买过该产品的客户,交易平台只有投资者能根据账户信息登录。

“无论是风险分散还是渠道创新,互联网金融在信托领域都大有可为,不过,金融创新要在不违背金融业务核心规范的基础上进行。”李旸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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