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股票配资软件  作者:怎么买股票  更新:2025-06-21  阅读:3

<怎么买股票>两高对税收征管罪全新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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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税收征管相关罪名进行了全新的解释两高对税收征管罪全新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何变化?,有些条款依旧遵循着原有法律规定的轨迹,但有些行为被排除原有规定的范围,这标志着理论与实务针对税收征管罪进行变革增值税专票能开假的吗,而作为其中被最多适用于实践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有哪些变化呢?今天,我们来揭秘“两高”司法解释中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起来看看修改前后有何改变又会造成怎样的影响。

一、 新旧规则变化

此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 号),具体修改内容如下文表格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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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增值税专票能开假的吗,从构成犯罪的形式来讲,新解释删除了“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第三节),同时增加了“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两高对税收征管罪全新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何变化?,并以“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作为兜底条款,因为电子发票等新型违法犯罪手段日渐普遍,为加大新型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将以上两种情形也规定为犯罪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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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本次新规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系列涉税犯罪的入罪及量刑所涉税款金额较先前规定均有显著提高。

例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法定刑的标准,从18解释规定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提升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同样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定义也调整为“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从而显著减轻了所涉调整部分的刑罚。

最后,此次解释重新规定了虚开量刑的情节标准,将“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的行为结果分别作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标准。

二、 本罪属于哪一类犯罪属性,是否要求主观目的与犯罪结果?

此次解释出台前,对于本罪属于哪一类犯罪属性增值税专票能开假的吗,存在多种观点:

①行为犯说。该观点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偷逃税款或骗取税款的目的,为刑法理论和实务界通说。

②危险犯说。该观点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要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即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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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结果犯说。认为应当在结果上给国家税款造成了实际损失。

④目的犯说。认为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新解释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应当同时具有骗取税款目的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结果,同时通过例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属性,对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也未因此造成国有税款损失的,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三、 “有货代开”情形属于本罪吗?

承接上文,“有货代开”即在存在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票,此次解释出台前,对于“有货代开”情形是否构成本罪存在争议,此前的解释规定了“有货代开”也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新解释不仅删除了两类有货代开的情形,还规定超出超过实际应抵扣范围的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意味着在有真实业务发生的前提下,即便是行为人从第三方取得发票,新解释已不再认定为本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例如逃税罪、非法购买/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例如,行为人存在真实业务,在实际应当抵扣范围内,以少缴纳税款为目的,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应认为构成逃税罪;再比如第三方为存在真实业务的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以“开票费”、“税点”的名义获得进项票两高对税收征管罪全新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何变化?,如不能证明有骗抵税款的目的,其目的也不构成犯罪的,则受票方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开票方不能认定与受票方有共同故意的,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做个小预告,针对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影响,还有对开或者环开是否构成本罪、“虚进虚出”的数额怎样计算、对司法实践的影响、对税收实务的影响没有展开分析,各位伙伴可以小小的期待一下,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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